材料一:1789年《人权宣言》通过后,制宪议会就“国王的否决权”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以下为8月27日—9月11日的主要观点节录:
穆尼埃: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受立法权力的任何侵犯,应规定议员们的决议成为法律之前,必须经过国王批准。
西耶斯:任何否决权,不论是绝对否决权还是暂时否决权,在我看来将变成一种专制制度,一种为反对全体国民而发出的密札。
罗伯斯庇尔:法律是公意的表现。谁要认为一个人可以反对法律,谁就确信个人的意志高于全体的意志。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什么也不是,个人就是一切。
米拉波:危险并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于议员们。而借助国王将能拥有一种牵制他们的手段。国王是人民反对僭权的议员们的天然盟友。
拉法耶特:借鉴美国的模式,美国宪法赋予总统暂停执行某项法令的否决权,可以给国王暂时的否决权。
在9月11日的表决中,议会通过了国王否决权的有效期为两届议会的决定。
材料二:1875年宪法的内容反映了共和派与君主派相互斗争和各种政治力量的平衡。以下为其内容节选:
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共和国总统得每项命令须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