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上海市虹桥街道办事处等4个地方和单位设为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试点单位,此后,连续7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稳步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截至2021年7月,基层立法联系点实现了从无到有,数量上从最初的4个增加到22个,涉及21个省(区、市),覆盖全国2/3省份,辐射带动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联系点发展到427个,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立法联系点发展到43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