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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3高三下·扬州月考) 某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黄某(已故)擅自将夫妻共有该房产向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基本案情】2018年5月,某银行与黄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当天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某银行在对黄某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是黄某怠于返还借款。截至2021年7月,黄某还欠本金90万元,总利息105355.21元。黄某及其父母于2020年3月死亡,某银行于是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在其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总利。

    【法院查明】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载明黄某与其爱人于2015年四月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涉案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

    【法律链接】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1. (1) 假如黄某妻子能及时发现黄某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事宜,并向银行提交结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该补救措施能否影响合同的生效?
    2. (2) 对某银行的诉求,法院能否支持?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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