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1年3月1日,南京市检察机关发布消息,犯罪嫌疑人仇某某(网名“辣笔小球”)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某批准逮捕。本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仇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