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②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我们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③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不但是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这种不分秦汉、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如果我们在行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不加推究,只按着规定的方法做,而且对于规定的方法带着不这样做就会有不幸的信念时,这套行为也就成了我们普通所谓“仪式”了。礼①是按着仪式做的意思。礼字本来是从豊从示。豊是一种祭器,示是指一种仪式。
④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在这一点上,礼和法律不同,甚至不同于普通的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吐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是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会不能自已。
⑤礼治在表面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孔子一再的用“克”字,用“约”字来形容礼的养成,可见礼治并不是离开社会,由于本能或天意所构成的秩序了。
⑥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这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怎样有效,环境一旦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⑦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是“礼治”一词不会像“人治”一词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节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礼治秩序》,有删改)
注:①“礼”的繁体字为“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