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A房地产公司在某楼盘售楼宣传中称“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傅某夫妇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于5月20日向A公司预订了一套商品房。5月28日,夫妇俩找到A公司确认孩子入学事宜,销售员承诺购房后业主的孩子能入读意向小学。6月,傅某夫妇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不久,夫妇俩被告知无法落实孩子入学事宜。傅某夫妇认为其购房的主要目的无法得到满足,要求A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A公司以合同中没有相关入学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傅某夫妇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提交售楼宣传内容和5月28日的对话录音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违约。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逻辑与思维》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