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宋代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以田讼最突出,其中扬州、淮南、福建等地邻里之间、族人之间、主客户之间等土地之争频发。自北宋初年起,官府就不断修订与田产相关的条法。南宋宁宗年间,有吕氏兄弟二人分户而立。弟死无嗣,其兄吕文定向官府讼告堂叔占据其弟田产。经审理,堂叔已实际购得该田产,但吕文定事先不知情。官府根据“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条法,判田产归吕文定所有。
——摘编自牛杰《宋代民众法律观念研究》等
材料二:中世纪的西欧庄园里,份地受让人须经庄园法庭将土地先“交还”给领主,再经领主“接纳”后才能取得土地。领主与份地受让人的约定条件、交换过程以及相关义务都载入庄园法庭的卷档中。农民拥有的土地不能随意交换和买卖,但领主也不能随意收回。在一个案件中,领主试图剥夺一个农民的某些土地,理由是农民超过了其有权持有的数量。该农民争辩说“此前一直根据习惯法持有几份地产,而无需特许状,也未受罚和受到指控”。庄园法庭审理的最后结果是“将这个问题搁置起来,直到达成更充分的协商”。
——摘编自肖培栋《浅析西欧中世纪农民对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