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个文件对整个解放区都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明确规定了政权建设中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原则。村(乡)、区、县人民代表会议的建立,有一个发展过程。开始阶段,一般都以贫农和农会作为临时政权机构,之后才召开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乡)、区人民代表会议,作为村(乡)、区的正式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委员会。在村(乡)、区人民代表会议基础上,又召开县一级的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县政府委员会。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最突出的进展是实行“海选”,即村主任领导人完全由村民提名和选举产生。“海选”是授权机制的一大突破,即村委会干部的权力由本村村民所授予,从机制上保证干部更好地为村民负责和服务。当村主任由指定候选人和上级派定候选人变为村民直接提名和选举村主任后,实际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村党支部书记的选举方式——由少数党员选举,受到冲击。为此,在一些地方,村支书实行“两票制”和“两推一选”制,其共同特点是扩大村党支书的民意基础。中央甚至提倡先选村主任,选不上村主任就不要再参加选村支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