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末,在资本主义萌芽的基础上,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刺激了法律的变迁。更为重要的经济变化是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所带来的中外贸易增长,小农经济受创。“1840年以后的六七十年,适应商品经济发展以及调整财产与人身关系变化的需要,产生了专门研究民法的法学家,出现了《五大洲法系比较论》等较为重要的理论之作”。1902年,清政府被迫颁发“上谕”,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要求“现在通商交涉,事愈繁多,逐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摘编自谢冬慧《理念与习惯:民国民法典编纂的两个要素》
材料二:新中国历史上曾经三次起草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暂停,改为先制定单行法。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并与国际接轨;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至2002年12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经过专家委员会讨论会后,又将现行《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编入,形成“汇编式”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然后发布征求意见。期间几易其稿,历时近十年的修订、补充和完善。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