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孟子在人性论问题上,观点与以往有所不同。孟子性善论实际可以理解为以善为性论,因为把善看作是性,人性必然就是善的了,二者是同义反复,实际是一致的。
孟子以前,善作为一个名词,往往是指善人、善行等,而善人、善行之所以被称为“善”,是因为其符合社会、民众的一般认识,可以将这种善定义为“人与人之间适当关系之实现”,它显然反映的是社会、习俗的外在标准。人们谈论人性善恶,也以这种外在标准为标准。
孟子论善则与此有所不同。关于善,孟子有两个说明,第一个是:“可欲之谓善。”“可欲”也就是可求,是孟子特有的概念。
孟子区分了两种“求”:“求在我者”与“求在外者”。前者之得与不得完全取决于“我”,所以是可求的;后者之得与不得,要受到“道”和“命”的限制,所以是不可求的。孟子认为,声色欲望、耳目之欲,能否实现不是我们可以控制的,因而是不可欲、不可求,而仁义礼智或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是“可欲”“可求”的,因而是善的。故“可欲之谓善”实际是说,不受外在条件的限制,能充分体现人的意志自由,完全可以由我欲求、控制、掌握的即是善。这种善当然只存在于道德实践的领域,具体讲,也就是人生而所具有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或仁义礼智是善。
孟子关于善的第二说明是:“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意思是说,至于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的实情,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善行,就可以说是善的。可以看到,孟子对于善的两个规定是密切相关的,“可欲之谓善”是就内在的禀赋而言,是说内在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或仁义礼智是“可欲”“可求”的,因而是善的。“乃若其情,可以为善,乃所谓善也”则是就功能、作用而言,是说内在的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能够表现出具体的善行,就是所谓的善。但是孟子只强调“可以”,认为只要“可以为善”,就算是善;假如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表现出善,仍不影响内在禀赋本身仍为善。这里,“可以”是“能”的意思,表示一种能力。孟子的善可定义为:己之道德禀赋及己与他人适当关系的实现。它反映的是人自主、自觉的内在标准,与孟子之前表达外在标准的善显然有着根本的区别。
(摘编自梁涛《如何真正读懂孟子的性善论》)
材料二:
在《性情》一文中,王安石首先提出“性情合一”之旨道,来说明性情不可分的关系。他提出性情合一说,有两个作用:一是欲借以反对“性善情恶”说,认为人不可离情而言性,含有重视情感,反对抹煞情感的禁欲主义。二是由性情合一,认同由情之善知性亦善,由情之恶知性亦恶,而支持扬雄的“性善恶混”之说。王安石说:“性有恶乎?孟子曰:养其大体为大人,养其小体为小人。扬子曰:人之性,善恶混。是知性可以为恶也。”这是明显地由“性情合一”说而过渡到“性善恶混”的思想,且他认为孟子也有类似“善恶混”的说法,并借以调解孟、扬的性论。这里显然他牵强曲解孟子。孟子所谓“养大体”可以释作养性或养善性,而孟子所谓“养小体”,只是对养私欲、肉欲而言,而非所谓“性”。孟子绝不会以情欲为性,也没有以受蒙蔽、刺激而起的恶的情欲为性的说法。孟子只是认为恶的情欲起源外界之引诱刺激、本心之被蒙蔽,是违反本性,而非人之内在的本性。
在《原性》一篇中,王安石又认为情有善恶、而性无善恶。依该篇第一段,他与孟、荀不同的地方,在于二人各偏执善恶,而他认为性为“太极”,是超出善恶的。接着第二段反驳荀子“善者伪也”之说。王安石认为善乃基于本性,乃本性之自然实现,而非矫揉造作的伪。但他同时又反驳孟子,认为人皆有怨毒忿戾之心,而怨毒忿戾之心,伏于中而被感发于外,与恻隐之心并无不同,足见人心之中亦有恶性。王安石反驳孟子“性善论”之说,而替扬子“性善恶混”之说辩护,这显然与他自己上段认为性为“太极”、无善恶之说不合。且他有误解孟子之处。孟子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意谓恻隐之心(情),是仁的一种表现或端绪,而非混合性情、以恻隐之心言性。孟子虽亦有“恻隐之心,仁也”的明文,其意为仁性显现于恻隐之心,即情见性,不可脱离恻隐之心(情)而言仁性。虽含有安石“性情一也”之旨,却有内涵和作用上的区别。孟子以恻隐之心言仁,非仅以恻隐之心为心理上的情绪,而是以恻隐之心表示人之本性,代表真我。而怨毒忿戾之心,虽也是心理上的情绪,但有损人格,不能代表真我,是本性(仁)被蒙蔽。换言之,可由情之善以证明性之善。因善的情足以表现本性、发挥本性。由情之恶以证明性之恶则不可。因恶情是习染之污、本性之蔽,不足以代表本性。安石知道情善故而性善,却不知道情恶而性不恶的道理,自陷于矛盾、为扬子“性善恶混”之说误导了。
(摘编自贺麟《王安石的哲学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