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监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党中央加强河湖治理与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A市河湖长制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健全等机制体制问题。为此,A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河湖长制立法列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并于2022年10月通过《A市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了河湖长会议制度、重大问题会商制度、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社会公示制度、问题处置机制、督察督办制度、数据共享机制以及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明确市、区河湖长的具体职责,明确责任河湖跨行政区域的治理与保护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规定市、区河湖长办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担任河湖监督员,对河湖治理与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应当用于市、区总河湖长对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考核评价。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知识,分析A市在推行河湖长制方面的有益做法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