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
江苏南通孙女士向某开发商购买当地某楼盘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中除了对房屋面积(188.78平方米)、价款(4162599元)、交付条件及手续、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等事项分别作出约定外,还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孙女士发现房屋实际层高仅为2.9米,相较合同约定缩水5厘米误差比例约为1.695%,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江苏省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涉事楼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其上载明涉事房屋层高确为2.9米。 孙女士据此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孙女士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