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已经载明“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保险人不负陪偿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孙师傅表示自己早就过了实习期,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保险公司方面则援引201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认定实习期还应包括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实习期”的界定,并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孙师傅的诉求,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赔偿金。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究表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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