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皆秦制也。”《后汉书·百官五》记载:“有秩,郡所署,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乡下有里,里设里正或里魁,掌一里百家,又称里父老。里父老由具有资产的人户充任,里之下按什伍组织居民,“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在乡、里之外设有亭,“亭有亭长,以禁盗贼”。
材料二:1978年以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开启了现代化建构的大门,政府职能开始由政治主导型向经济建设型转变。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通知,提出在1984年底以前各地都要大体上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得到一定发展,但总体还处于“社会管控”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经济转轨带来了社会转型,社会流动人口增多。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将社会管理明确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提出“要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治理主体仍然是政府。
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实现由温饱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跨越,中国社会承受着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等多重压力的冲击与挑战,社会治理体制改革需要纵深推进。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现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体制的转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