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王某、李某是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李某为了能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的可视门铃。王某和李某产生了矛盾。
材料二:根据民法典,就如何妥善处理个人生活安全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的冲突,某律师提供了以下建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入了原告王某的住宅,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受到侵扰。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 |
☆业主确需安装监控设备时,应选择合理的安装方法,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 ☆如仍不能避免拍摄相邻业主,应与相邻业主友好协商,取得理解和同意,维护邻里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