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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3·延庆一模) 某医疗器械公司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呼吸机交由物流公司运输,为节省保价费(一种物流加收费用,针对寄递较贵重物品收取,如有遗失按保价金额赔偿),医疗器械公司将50万元虚报为2000元。物流公司接收这批货物后,擅自转交给他人实际运输。然而,司机在运输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全部被烧毁。

    医疗器械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货物实际价值50万元进行赔偿。医疗器械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擅自将承运业务转包,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保价限赔条款,应当按照实际价值全额赔偿。但物流公司表示,医疗器械公司虚报货物价值,公司只收取了600余元运费,却被要求承担50万元货物的赔偿风险不合理,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疗器械公司自担4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医疗器械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

    法律链接:

    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承运人据实赔偿的责任,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 (1) 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医疗器械公司与物流公司的全部诉求?
    2. (2) 运用所学,谈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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