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劳动者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该照常发放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材料二: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对中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财税支持、融资促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材料三:《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 发展条例》对山区26县和海岛县的中小微企业,作了专门的政策倾斜。比如,行业骨干企业在山区、海岛县(市、区)投资,带动协作配套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投资项目将被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