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由于单位加班费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唐某入职某市某体育用品公司(以下称A公司),岗位为生产车间经理。当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2个月,工资为每月8000元,由A公司支付房租补贴、伙食补贴。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如果因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加班或者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其放弃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等。”
之后,唐某经常加班导致家庭关系紧张,遂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A公司对于唐某加班事实并无异议,但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唐某自愿放弃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唐某故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丁仲裁裁决:A公司应当支付唐某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250元6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并未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应支付唐某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甲同学: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所以A公司在劳动合同第八条中的约定属无效条款。
乙同学:此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唐某放弃加班费,唐某应遵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以唐某应遵守该劳动合同中放弃加班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