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19年1月,苏维埃政府颁布法令,要求农民按国家规定的数量交售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政府组织征粮队下乡,以确保征粮任务的完成,并实行粮食和日用工业品的配给制。1921年3月,俄共(布)召开了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列宁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所有农户在缴纳粮食税以后可以自由处理剩余的粮食,政府允许农民和小手工业者把自己的劳动产品拿到市场自由买卖。粮食税政策受到农民的欢迎。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现代史(上卷)》
材料二
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城镇和工矿区人口猛增,但分散的小农业增加生产和提高商品率的能力有限,粮食形势日渐紧张。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所需要的粮食,稳定粮价,消灭粮食投机,政务院于1953年10月发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规定“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粮食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和工厂,统一归当地粮食部门领导”,要求“城市居民购得国家计划供应的粮食,如有剩余或不足,或由于消费习惯关系,须作粮种间的调换时,可到指定的国家商店、合作社卖出,或到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相互间的调剂”。
——摘编自张衍鲁、李慎令《苏中建国初期粮食政策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