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城市生活垃圾是城市化的产物,它既是一种“社会公害”,同时作为丰富的再生资源,又可谓“摆错位置的财富”。为了使城市垃圾资源化,在处理前首先需要实施分类收集。垃圾分类收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合力才能完成。
公众既是垃圾的制造者,也是垃圾污染的受害者,公众参与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重要意义。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是垃圾分类回收的基础和关键性因素。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主导型”环保工作模式使居民认为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在政府。科学工作者和政府官员对环境问题关注较多,一般居民环境意识普遍欠缺;城镇居民的环境意识相对较强,广大农村居民的环境意识普遍较淡漠。
长期以来,公众养成了“简单方便”的垃圾混装习惯,虽然不乏一些对环保抱有热情的人,但也往往因在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时要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和劳动力成本,而不愿执行。随着宣传教育的深入,很多市民逐渐对垃圾分类投放有了较高的积极性,但对分类的标准和方法不清楚或掌握不够准确,从而影响了垃圾分类收集的效果。久而久之,参与的热情也会逐渐削弱。
民间环保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协助政府推动实施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法规,但是大部分公益性环保组织仅限于做一些宣传教育的工作,缺乏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及管理的途径,环境保护志愿者发挥作用的渠道也不畅通。垃圾分类收集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当公众对环境政策由消极观望转为积极配合时,政府和企业也会积极响应,尽快创造更好的条件,形成覆盖广泛的绿色环保网络。
(摘编自姜朝阳、周育红《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的公众参与》)
材料二:
艾媒咨询的行业报告分析显示,未来三年垃圾分类相关产业市场的规模预测将会超过2000亿元,且随着我国垃圾分类的持续推进,该市场还将进一步扩大。
仔细观察垃圾的“一生”,无外乎分类、投放、运输、处理、再生五大阶段,无论是哪一个环节,其背后都有着难以估量的巨大市场。虽说我国的垃圾分类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着垃圾分类的持续推进,整个产业链条也将逐渐趋于成熟。
垃圾分类的最大意义不仅在于背后巨大的产业链条,更为重要的是,垃圾分类将会是循环经济的开端。简单来说,厨余垃圾可以转化为沼气或者用于燃烧发电,塑料瓶可以粉碎之后再利用,甚至就连公认的有害垃圾废旧电池、废旧电子产品也具有回收利用的价值,如新能源汽车淘汰下来的动力电池也能通过梯次利用的形式进入其他领域;但若没有垃圾分类这些垃圾都将会混杂在一起,将其重新分类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也因此丧失了垃圾循环再生的价值。
垃圾分类的成功实施,对于我国而言,具有改善生活环境的未来意义,也具有实现循环经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现实意义。不过对于刚刚步入垃圾分类门槛的我国来说,垃圾分类的开启,是机遇,也是挑战。日本政府花了40年的时间才在垃圾分类和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成为世界的典范,我国作为后来者,也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毕竟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才能走向成功。
可喜的是,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已经投入了巨大的关注,相信在政府和居民的共同努力下,垃圾分类的全面覆盖将早日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好。
(摘编自盘和林《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值得展望》)
材料三:
垃圾分类可以只在部分城市和人群中实行吗?当然不行,垃圾分类正在从日常生活中的“选择题”变为“必答题”。就在不久前,浙江省多个城市就开出了垃圾分类的首张罚单。2019年3月,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巡查中发现某公司建设项目工地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纸质快餐盒等混合投放在工地的三个垃圾桶中,执法人员现场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行为,处以了1200元罚款,这也是海宁市开出的首张垃圾分类处罚单。此外,近期浙江宁波、金华等地也纷纷开出了多张垃圾分类的罚单。浙江省这几次的处罚依据的是去年4月份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7月1日,上海市将施行《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二个对垃圾分类立法的城市。专家认为,上海市的立法有很多独特之处,将对全国各地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起到示范作用。《条例》确定上海市全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明确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厨垃圾应投放到专用的收集容器,房屋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按建筑垃圾单独投放。《条例》规定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可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环卫处徐志平说:“处罚不是目的,我们希望大家能够明确垃圾分类是法定的职责,我们每个单位、个人,都应该依法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摘编自《垃圾分类从选择题变必答题,多城市今年出台垃圾分类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