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唐太宗称:“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 朝廷注意培养官吏的法律素养,颁布有关为吏之道的律令,并在科举制中设立明法科考试,考查国家律令。唐政府还加强对中央与地方官员的监察,除了监察御史的定期出巡,还派按察使、巡察使不定期分道巡察州县,如有官吏违法,即行纠弹。据统计,关于贪赃枉法犯罪规定具体犯罪的法律条文中,有一半涉及官吏职务。在以道德教化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唐代形成了“宽仁慎刑”的治国方针。唐代廉政建设机制颇有成效,推动了国家秩序的稳定。
——摘编自马晨光《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唐代廉政机制》
材料二 二战后,西方国家的文官廉政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国规定,行政活动必须公开、透明,以有利于监督机构有效监控。与此同时,从法律、制度上赋予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严格监督政府的权力。西方国家还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以此来稳定文官队伍,使其工作尽心尽职。西方国家通过高薪养廉,使文官普遍享受优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少国家通过立法,促使官员同经济界完全脱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减少了官员以权谋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文官回避制度使各级官员难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也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西方文官廉政机制不仅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为更多的国家所借鉴。
——摘编自时聪《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廉政机制及其借鉴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