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从岳麓书院收藏的秦简《尉卒律》(内容多为秦统一前后的律令)的规定来看,秦在里吏任用上有意避开地方豪强,推行里吏与帅豪(地方的社会领袖)分离、行政权与社会性权威分离的新政策。《商君书》有《去强》《说民》《弱民》三篇,文句相关,主旨相近,都是讲治国为君要干预和削弱民间社会共同体内部的自治秩序,使之无力抗拒国家统治,从而为国所用。就制度设计而言,秦的立法者为了控制基层社会,希望在官僚行政系统之下塑造出一个驯服的里吏层级,他们的权力完全来自上级,因而绝对服从,为上级监管邑里,控制民众。
——摘编自陈侃理《秦汉里吏与基层统治》
材料二 明清时期,为了更好地处理乡里纠纷,地方的士绅们会共同研商,制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乡规乡约,送呈给县衙并取得地方官的承认,以此让乡民共同遵守。同时,由于地方官希望政简刑清,不愿花费太多的功夫在处理诉讼案件上,也会常常将诉讼的双方送回乡里,让他们找人仲裁。
明朝徽州地区部分乡村纠纷处理方式
“户婚田土 钱债”等事 务 |
无需向地方官提诉便在乡村解 决的纠纷 |
向地方官提诉的诉讼 | ||
经各种调停和 仲裁解决的事 例 |
当事人之间经 谈判解决的事 例 |
提诉后在当地 调停和解的诉 讼 |
在法庭上经地方 官裁定解决的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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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例 | 5例 | 27例 | 5例 | |
民间调停解决的纠纷70例 | 官府解决的纠纷 5例 |
——摘编自崔晶《基层社会治理的构建——基于明清时期国家法与习惯法互动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