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小范系原告赵某次子,原告赵某共生育两子:长子范某、次子小范。自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赵某一直跟随长子范某生活。就两子对原告赵某的赡养问题,村委会及其家族成员进行调解后二人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长子及次子每年承担赡养费1100元。2022年底,原告赵某因腿部骨折,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遂要求被告小范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等的50%,要求小儿媳对其进行全日照管陪护,但被告小范断然拒绝,原告赵某遂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被告小范自2023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赵某赡养费400元;被告小范给付原告赵某医疗费2110.55元;原告赵某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小范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承担其中的二分之一;被告小范给付原告赵某护理费168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家和万事兴的有关知识,分析说明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