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386年,拓跋珪建立北魏。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其在法律上表现出独特的形式,经历了从部落法、成文法到由礼入法的过程。正是由于其法律体系的发展跨度大,给自身法制建设更多的空间。尤其是经过孝文帝太和年间的汉化改革,重新修订法律时,贯彻了礼教思想,其修法指导思想是“齐之以法,示之以礼”,将汉以来所开始的法律儒家化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留养事亲先例最早见于东晋,但当时没有形成制度,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此制,当始于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所颁布的诏书。北魏宣武帝正始元年常景等撰成《北魏律》时,将存留养亲制度规定于《法例律》中:“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敕之例。”
北齐承继北魏而制律,确立“重罪十条”,这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其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严重罪名,集中置于律首。其每条都贯穿“三纲”的伦理原则,是封建刑法打击的重点,《北齐律》首次将其列入律文,是为隋唐法律中“十恶”的前身。
——摘编自安沽《种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