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大学毕业的小夏希望继续读研深造。2021年,他作为应届生参加了目标院校的研究生招录考试。成绩下来以后,因几分之差,小夏未能被录取,便考虑调剂到其他院校。经人介绍,小夏与某考研培训公司签署了考研调剂委托协议,该公司称可以帮助其录取到某大学,小夏便交纳了5万元定金。
2022年4月底,该大学官方网站发布拟录取名单,小夏在榜,培训公司便催促小夏支付尾款。但小夏未按约支付尾款,原因是该大学告知小夏,因其不满足该校录取研究生的调剂要求,遂取消录取。小夏要求培训公司退还自己支付的定金5万元,但该公司称,小夏未能按时支付尾款,导致其未能录取,小夏应自己承担过错,拒绝退还定金。为此小夏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在庭审中,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该公司辩称:有效合同需要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订立,该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订立的,所以,该合同是有效合同。
2023年3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某考研培训公司和小夏签订的考研调剂委托协议无效,收取小夏的款项5万元应予返还。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