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提出的教育主张,其首倡者则是商鞅。韩非认为:“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大,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这就是法家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的一个基本概括。
韩非提出“以法为教”是对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的发展。商鞅认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韩非后来解释说:“以表示目,以鼓语耳,以法教心。”法是一种依据或准则,有了法,就使人行为有规矩可循。 百姓知法、守法,社会就安定;官吏知法、执法,就不会残害百姓。因此,不论吏民,都要教其知法、畏法、守法, 这样国家就没有不强盛的。
法家主张将法令文书公之于众,并使家喻户晓,由此实现法治教育。在秦国“以法为教”颇为成功。当商鞅失势,仓皇出走时,竟然找不到一个躲身之处。因为商鞅曾规定:留人住宿而所留者无身份证,要罪及舍主人。所以, 秦国的强大与普遍的法治教育有很大关系。
如果说“以法为教”主要表达了法家推行法治教育的内容,而“以吏为师”则主要表达了法治教育的实现手段。
尽管“以吏为师”是古已有之,但这仅是形式上近似。实质上,法家提出的“以吏为师”其着眼点不在“师” 而在“吏”,或者说是在“法”而不在“教”,即为了实行法治,选择那些知法的官吏来担任法令的解释者和宣传者,仅此而已。因此,法家所谓“师”并非教师意义上的“师”。
韩非发展了商鞅设置吏师的主张和实践,明确把这种制度表述为“以吏为师”,以保证“以法为教”。但韩非的“以吏为师”中还包含着一层意思:理想的国家与社会是不需要许多人来从事文化、知识和教育工作的,这样的人一多,就会破坏社会秩序。妥善的做法就是“以吏为师”。这样,韩非就更为强调了法的教育,而否定了知识教育及其实施者,走向了极端。
材料二:
儒家认为教育与政治生活、经济基础密不可分,高度重视教育在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据《论语·子路》记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众多)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之,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这段话语明确表达了“庶”“富”“教”三者的关系。 一方面,经济基础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具有促进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思是说用政治手段治理他们,用刑罚整顿他们,百姓只求免于犯罪,不会有廉耻之心;用道德来说服他们,用礼教来规训他们,百姓不但会有廉耻之心,而且还会民心归顺。孔子认为任何政令和刑律都不如教育(化)有效果,强调了教育(化)活动对于社会生活的重大作用。
材料三:
道家以顺应自然为最高教育理念。“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是道的最根本最高级最本质的本性。在教育领域内,“道法自然”就是一切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唯教育规律是从。《淮南子》说,道法自然,绝非“漠然不动”,“听其自流”,而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吕氏春秋》说:“凡举事无逆天数,必顺其时,乃顺其类”,即顺应本性。
老子认为尊重教育对象的自主意识,不靠外在的强制措施和方式,尊重其客观规律,要“希言自然”,顺其本性,顺其自然,“顺势”去“善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这种主张要求教育同人的自然本性相一致。能适时而言,适时而行,从而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学生要在教者的引导下去观察,去体悟,去分析, 按着本性去充分发展,从而完成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