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朋友的介绍下,去A公司应聘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表示,新入职的员工要绝对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果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惩罚。甲急于谋求一份较稳定的工作,勉强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同时,该公司将该条款写入了劳动合同,甲在合同上签了字。入职以后,A公司以甲是新员工为由,一直未给甲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且频繁让甲不计报酬地加班加,点,承担和本岗位无关的工作。入职一年后,甲直接将A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并判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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