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夫妇未生育子女,2010年与小万经公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小万自愿对高先生夫妇养老送终,当二人故去,小万享有接受高先生夫妇名下全部财产。之后,小万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高先生夫妇的生活起居。2019年,高先生去世后,高夫人经公证收养小万为养女。2022年,高夫人立下代书遗嘱,内容为“近日我与小万相处不快,已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现宣布,我去世后,全部财产由我妹妹小朱继承。”后法院依法解除二人收养关系。2023年高夫人去世,小朱依据遗嘱继承优先原则认为高夫人的遗产应由其全部继承。小万遂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裁决遗嘱无效。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
甲:小万之前是高夫人的女儿,现在不是高夫人的女儿,这并不影响小万继承遗产。
乙:法院应该支持小万的主张,也应该支持小朱的主张。
运用“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的知识,分析甲和乙的观点是否存在逻辑错误并指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