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迁居外地将平板电脑等物品装箱邮寄至新居,并在纸箱上贴有易碎品的字条。由于邮寄物品价值与快递价格相差甚远,快递员建议邓某购买保价服务,邓某同意建议并购买了保价3万元人民币的服务。以下为快递详情单正面说明缩写:
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 |
邓某收到快递后发现平板电脑损坏,要求按保价金额赔偿,但快递公司认为损害物品实际价值不具有3万元经济价值,只答应赔偿平板电脑的维修费用2千元。并声称电脑损坏是派送员王某因工作失误所致,责令王某承担此维修费用。后各方未能达成和解,邓某遂将快递公司及派送员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逐一分析案例中不同民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并说明对此类案件进行诉讼维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