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B公司在不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徽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寻找潜在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A公司认为B公司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B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部分包装未标注任何信息、部分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试图掩盖侵权行为和逃避责任追究的意图明显,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因此,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A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