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倩]
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获得品种权人许可,可以实施“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权,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李某贵通过某软件发布视频面向种植户宣传“杨麦25,100斤白包装”。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经公证向李某贵购得被诉侵权种子,公证照片显示大量白皮袋包装货物,李某贵向取证人员宣称其销量大并保证出芽率。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贵停止侵害,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李某贵赔偿损失135 万元和合理费用69400元。
[载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杨麦25”与“扬麦25”的字形相近读音相同,李某贵经法院释明仍未举证证明实际存在“杨麦25”小麦品种,以及李某贵在取证过程中的具体情节,现有证据已经初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提交反证推翻两者不具备同一性的责任在于李某贵。李某贵销售白皮袋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最终判决李某贵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88000 元和维权合理开支694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该案例是如何体现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