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64岁的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乘坐大巴到扬州,且未按防控措施要求,报告南京旅居史,隐瞒行程,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棋牌室、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7月29日,警方依法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链接 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