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是主体在鉴赏过程中所收获的精神愉悦、人格自由及心灵净化等感受,属于价值活动的范畴。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审美价值与一般价值相比,有一定的超功利性,但其存在于社会历史实践过程形成的各种关系之中,必然体现着主客体关系的统一,从而具有显著的客观性。
审美价值具有多层次性。具体的审美实践并不仅限于转瞬即逝的美感经验,审美主体独特的体验方式和长期积累的理性判断都是愉悦情感产生的重要原因。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道:“它(审美)不仅是偶然的,而且像根据合乎律法的安排并且作为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有意如此……即向那构成我们存在的最终目的——我们的道德使命里去寻找。”审美可以联想到道德,人们的心灵触发美感时往往会运用道德的评价。当审美主体惊叹纯洁的颜色或庄严的韵律时,已然由审美领域自觉过渡至道德领域。由此可见,审美价值既包含情感或想象的愉悦等基本价值,亦有理性沉思所带来的超越感与升华感。
审美价值内涵道德判断。无论是自然美或是依附美,只有对象产生了能够满足主体审美需要,引起主体审美感受的某种属性时,才具有审美价值。而审美价值的生成过程并不只是纯粹的鉴赏判断,还依赖于审美主体通过理性判断充分认知到自身的审美目的和审美需求。从接受美学的角度而言,审美主体基于个人或社会的原因会形成内容、形式的定向心理结构,即“期待视野”。而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审美个体,道德情感、道德价值等观念结构均是“期待视野”的重要组成。个体的道德理念建构了一定的审美目的和审美需求,并在审美判断时与其他目的协调一致,共同形成了审美价值取向。所以,审美价值的出场既是主体于对象表现形式的鉴赏,也是于对象存在和本质的思考,是客体形式与主体理性的和谐一致。
高层次的审美彰显德性。美的体验承载着丰富且深刻的人与社会的信息,因而高层次的审美往往是形式与内涵的统一,体现为“尽美矣,又尽善也”的本质欲求的实现。这种审美体验不仅在于感官的悦纳,更在于从看似平凡的审美对象中挖掘出深刻的内在理念,通过观察与思考阐释艺术形象本身的道德意蕴,从而触发强烈的道德情感。审美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是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所呈现的德性的审视,人的视觉和心情的愉悦则是对审美价值的诠释和体现。因而,高层次的审美往往会激发道德层面的崇高感。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所谓“思无邪”,正是基于德性修养层面提出的对个体审美价值取向的要求。
(摘编自范渊凯《审美德性是审美价值的重要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