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知识之所以给今天的社会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是源于它的两重属性。
首先是知识的“公有性”。与其他资产不同,知识不具有独占性,即你把知识传递给别人后,你仍拥有这种知识,甚至通过互动,你的知识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知识不存在“过度放牧”的问题,研究者梳理得越多,知识就越丰富、越准确。正是由于知识具有这种“公有性”属性,知识才可以“非竞争性使用”,因此,知识属于“非竞争性商品”。
其次,知识具有“非排他性”。当某一知识被公众掌握以后,该知识的创造者就很难阻止其他人利用该知识。任何先进的思想、技术或产品,只要传播的途径畅通,就一定可能很快被模仿。由于知识是“非排他性”的,因此,科技知识的知识产权近20年来不断通过专利、版权等法律保护形式加以肯定和强化。专利活动方兴未艾,版权保护的范围也在日益扩大,尤其是在生物技术、制药、医疗器械和软件等领域。
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下,知识由于无法让创造者以外的人补充、评论或重组,从另一方面阻碍了集体知识的进步。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周密保护,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的科学知识成了问题。信息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知识社会中不同国家之间产生巨大的差别,甚至产生越来越大的鸿沟。一些跨国大企业纷纷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收益递增的正反馈、市场“锁定”和“赢家通吃”必然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两极化。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也指出:“穷国和富国以及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别,不仅在于穷国和穷人获得的资本较少,而且也在于他们获得的知识较少”。
知识产权保护的出发点是权利人在智力创造中付出了劳动,因而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有权独占其知识产权,并通过市场行为获取利益,甚至获得垄断地位。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无法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无法激发个人或企业的创造力;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过来又会导致创新者的动机和动力趋向削弱,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增长。当知识产权被滥用的时候,就会限制竞争,阻碍创新。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
(选自《知识社会中存在知识垄断和知识霸权危险》袁曦临,有删改)
材料二:
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不但存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与弱势国家之间的矛盾,而且更存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及弱势国家内部的知识垄断势力和反知识垄断力量之间的矛盾,而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一些反知识垄断力量点起的星星之火实际上正成燎原之势。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程度不一的知识垄断。在当今西方世界,越来越多的市场垄断案例由这种知识垄断所引起,这一点在计算机软件等高科技产业尤为明显,因此,反垄断法在由知识产权优势引起的市场垄断情形中,能起制约知识产权法的作用。
针对美国微软公司的反垄断案是在这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和深远影响的案例。微软强大的市场垄断地位的基础是软件产品所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同时,它也受到反垄断法的强有力的制约。美国联邦政府和二十几个州政府联合对微软进行的反垄断诉讼以及多年来微软在美国遭受的其他反垄断诉讼,是人们所比较熟悉的。而多年来欧盟也对微软的垄断地位采取了严厉的措施,要求它向竞争对手提供作为商业秘密的部分技术信息以利于公平竞争(商业秘密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形式之一),并对它进行了数额创纪录的罚款。
尽管反垄断法是反知识垄断的重要手段。但是通讨反垄断法对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进行限制或打击的适用范围及作用却是有限的。显然,知识垄断情形中“垄断”的含义与传统的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是有很大区别的,虽然它们之间有时也有某种重要的联系。反垄断反对的只是该法加以具体界定的垄断行为,它既不以经营者的超过一定程度的市场份额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也不大可能包括多数由知识产权引起的阻碍知识自由传播和利用的知识垄断的情形。因此,反知识垄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应该与直接质疑、限制甚至挑战知识产权本身联系起来。
事实上,近代以来直到今天,在西方国家社会、经济、法律领域,一直存在着一股质疑知识产权、反对知识垄断的现实力量,这种力量对西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势力起着抵制、抗争和制约的重要作用。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多年前起源于美国的自由软件运动、开放源码运动等反知识垄断的运动,他们有着十分引人注目的重要而广泛的影响。然而,国际上这种反知识垄断的动向并没有在中国引起足够的注意和响应,因此,它在中国的影响就显得非常微弱。但是,中国只有以全新的视角从自由软件运动、开放源码运动等为象征的反知识垄断运动中汲取精神养分,以一种全新的、智慧的、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融入国际反知识垄断的潮流中,才可能为人类知识的自由传播和自由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同时才可能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上与“狼”共舞的过程中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争取主动、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中提振底气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选自《国际反知识垄断的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周翼,有删改)
材料三:
为反盗版,微软出了“黑屏”策略,意外引发中国网民强烈反弹。软件使用者都明白知识产权保护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燃料”,激励人类永远走创新之路。我们认识的微软也正是知识创造财富的典范,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国家平衡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建立在一个国家科技、文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寻求的利益平衡,也只是权利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相对的动态平衡。过度的保护、滥用的权利,只会削弱知识共享的价值,扼杀进一步创新的动力。我们都看到,微软的发展可谓“毁誉参半”,原因就在于其扩张的方式和垄断的利益。就我视野所及,微软在中国市场中的扩张,与盗版密不可分,毫不夸张地说,是盗版微软软件的盛行,帮助微软挤垮了竞争对手。在获得70%的市场份额后,微软果断向盗版宣战,无疑可以进一步扩张势力。一个典型例子是1997年,微软在中国法律尚未规制“掠夺性定价”之前,以97元超低价推出Word 97版本,最终挤垮了国产软件金山WPS,而中国消费者为一时的甜头付出的代价就是;要么忍受微软不断更新换代的高价软件,要么使用盗版。
微软保护知识产权固然无可厚非,但采取“黑屏”警告的做法明显欠妥,有律师向公安部举报其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隐私权,“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方面,微软当然可以设置技术手段禁止非法复制他们的软件,拒绝对盗版软件更新,但是无权对用户的电脑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在中国,“反垄断法”已然实施,滥用知识产权只会让自己陷入各种反反垄断诉讼之中,结果将得不偿失。
(选自《反垄断与反盗版》(三联生活周刊)王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