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在税务、市场监管、交通等领域,往往存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因不完全了解政策、存在疏忽遗漏遗忘等而造成的非故意违法行为,对于“首违”情况,相关行政机关在责令改正后不予处罚。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探索轻微违法不罚、首违免罚清单和再违加大惩罚力度制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各地执法经验基础上,将“首违不罚”写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是该法对“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除此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结合材料,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以“尺度、力度、温度”为题,对“首违不罚”进行点评。根据示例,完成下表。
尺度 | 不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入法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
力度 | |
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