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一:
明朝凡遇水旱灾,则蠲免租税,或遣官赈济。太祖祖训:天下承平,四方有水旱等灾,验国之所积,于被灾去处,优免税粮。若丰稔之岁,虽无灾伤,亦当验国之所积,稍有附馀,择地瘦民贫优免之,特不为常例。
洪武初,诏鳏、寡、孤、独、废疾民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年七十以上,许一丁侍养,免其科繇五年。诏天下郡县立孤老院,民不能自生,许入院赡养,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
永乐三年,苏湖被水,民饥求食他郡,命所在官司善加抚绥。候水退令复业无粮食种子者并官给之。八年,以去年江北水患,遣副都御史虞谦、给事中杜钦视军民疾苦赈恤,谦等寻告请发廪赈贷。十年,山东稷山等县耆老言:“岁歉民饥,采蒺藜、掘蒲根以食。”命户部遣官赈济,其布政司及所属郡县官蔽不以闻者,悉械送京师论罪。
(节选自《古今治平略》)
文本二:
明太祖凡岁灾,尽蠲二税,甚者贷以米,又甚者赐之米,若布若钞。又命各州县设预备仓四所于境内东西南北居民丛集之处,贸米储备,遇荒歉赈给。太祖在位三十馀年,所赐予布钞数百万,米百馀万,所蠲租税无万数。
成祖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治之。因谓都御史陈瑛曰:“国之本在民,民无食是伤其本。朕每岁春初及农隙之时,敕郡县浚河渠,修筑圩岸陂池,捕蝗蝝。遇有饥荒,即加赈济。比者河南郡县,荐罹旱涝,有司匿不以闻,此朕任用匪人之过也。其榜谕天下,有司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又敕朝廷岁遣巡视官,自今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
太祖时报灾不拘时限。弘治,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万历,又分近地五月、七月,边地七月、九月。
(节选自《学庵类稿》)
候水A退B令C复D业E无F粮食种子G者H并I官给之。
①苏湖被水,民饥求食他郡,命所在官司善加抚绥。
②成祖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