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注:新疆省在二十二行省中)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 、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八条参议员 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
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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