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
内容 |
尊长卑幼相犯 |
尊长犯卑幼者减免,卑幼犯尊长者加重 |
夫、妻妾相犯 |
夫犯妻妾者减免,妻妾犯夫者加重 |
良贱相犯 |
凡下犯上递加一等,上犯下递减一等 |
主奴相犯 |
原则上相用父祖子孙相犯之例,主犯奴减免,奴犯主加重 |
——摘编自李放《法学问题集解》
材料二:公元 5世纪晚期,各日耳曼王国在教会“智人”的协助下纷纷编撰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公元643年编定的《伦巴第(日耳曼人建立的封建王国)法典》规定,凡罗马人与伦巴第人之间发生争讼时,一律适用伦巴第法;而在罗马人自身之间发生争讼时,则适用罗马法。8世纪该法典进行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主要内容是:(1)在序文中引用圣经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2)尊奉教皇为全世界宗教界的领袖,承认教会的释奴权力和方式具有法律效力;(3)采用罗马法和教会法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范。
——张学仁《浅谈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