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儒家“礼教”一语,出自《礼记·经解》:“恭俭庄敬,礼教也。”意思是通过礼的教化使人能够谦逊节俭,端庄谨慎。一般来说,儒家所说的“礼”泛指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所谓“礼教”,就是用一套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来教育人们,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这也就是《礼记》所说的“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可见礼教之初衷在于化民、育人。但秦汉以降,礼教自从被纳入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教化体系,逐渐发生异化。特别是从董仲舒开始,出现的“三纲六纪”“五常”等观念,成为封建礼教的核心内容。封建礼教也因被历代统治者利用、扭曲,造成束缚人性、压抑人情的后果。“五四”时代的一些文化激进主义者,如吴虞,就将“礼教”与“吃人”相等同。礼教之所以是“吃人”的,乃是因为集体性的家族和等级化的国家都吞噬和压制着个人。
从家族层面看,不管是门阀家族还是庶民家族,都是通过家礼把个人禁锢在家族的各种人际关系之中,并赋予每个人以不同的角色、义务,从而保证个人对家族的附属性。刘丰说:“家礼的实质就是将个人固定在家族的宗法关系之中……家礼使人处在各种礼仪规范之中,由此维系家族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比如,婚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人娶妻,而是为家族娶妇,以完成家族延嗣的重任。个人之身并非属于自己,而是属于个人所在之家族。“身非我有”乃是旧礼教的典型特征。总之,在封建时代,家族才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任何个人都不过是某个家族的一员。个人并没有独立自主的地位,个人始终为家族实体所吞没。
从国家层面看,国家不过是以皇帝为家长所建构的一个更大的家。所谓“家国一体”“家国同构”指的就是,国家建构实质是家族建构的扩大版。正是由于这种以皇帝为中心的“以家为国”理念,故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也因此,消解个体自主性的忠孝观成为整个封建帝国时期的核心价值理念,“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凸显君臣不平等关系的观念被大力推广。
旧礼教所呈现的整个生活秩序不仅仅是一种世俗生活秩序,还被视作某种绝对超越秩序的表现,具有宗教意味。君臣、父子、夫妇这三对封建时代最基本的关系都被视作阴阳关系在具体人际关系中的体现。阳与阴在世俗生活世界对应的核心关系就是君臣、父子、夫妇。于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君权、父权、夫权就不仅仅是一套世俗生活法则,而且是天道、天理法则。《白虎通》亦言:“子顺父,妻顺夫,臣顺君,何法?法地随天也。”所以,旧的礼教秩序不再纯然是世俗的秩序,而是一种超越性的道德要求,从而有了宗教意味。违背礼教规范不仅仅是触犯了世俗生活秩序,更是对超越性的天道、天理秩序的触犯。所以,戴震控诉道:“人死于法,犹有可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礼教吃人变成了天理吃人,让人无处申诉。
(摘编自胡骄键《儒家礼教的现代转化》)
材料二: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区域分化、领域分化、观念分化的态势,这种分化的态势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先秦儒家的礼教思想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在当下,“礼”可以理解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儒家“礼教”背后的那种“仁”之思想可唤起人的道德自觉。这种唤起除了内心的情感共鸣外,“礼”制的外在形式也是必要的。社会不能缺乏礼仪,人的言行也必须有一定的规范。礼仪是礼的载体,借助于一整套礼仪的长期推广和践行,礼在社会中起到一种规范和整合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礼仪在推行过程中,必须防止其过度形式化。发展至近代的儒家礼教之所以失去了生命力,之所以遭致近人的强烈批判,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形式化,在于其僵化的繁文缛节。
此外,在先秦儒家礼教体系中,礼和法的关系一直很密切,尤其是荀子的思想体系,更是一个礼法结合的完整体系。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外在强行的法律与内在自觉的道德之间还存在一个宽大的空间,如何协调是当代社会治理和整合的一个关键。法律必须体现人文精神,成为引导人类未来走向的外在力量,这同时也是“法”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故“法”必须契合人的内在道德要求而不能沦为纯粹外在的一种强制力,否则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在当代社会的治理中,先秦儒家学者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总的来看,先秦儒家礼教自身从开始就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在后世的发展过程中走向形式化和极端化,并遭到强烈的批判。但是,其蕴含的丰富的精神和内涵,为重建礼仪秩序而采取的方式,仍能为现世所吸取和借鉴。
(摘编自赵胤《先秦儒家礼教的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