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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原告明星焦某发现,被告上海某服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属的网站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形象。原告认为,被告为进行公司宣传在其官网使用原告肖像形象,易使众多浏览者产生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的错误认识。根据民法典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网站涉嫌侵权的肖像形象,停止涉嫌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原告发现其肖像被使用,通过重庆XX有限公司易保全取证系统进行证据保全,该证据显示,被告在其网站使用了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被告对该照片进行了亮度调低处理,使照片辨识度变低。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社交平台后台截图,原告的抖音截图显示原告有5.2万粉丝、34.8万获赞,微博截图显示原告有101.5万粉丝,视频累计播放量30.4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上海某服务公司辩称,公司于2019年注册该网站,并请他人代为设计,至于被告是否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已无法记清了,且网站也于2021年注销。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则称,起诉后发现被告的网站已关停,无法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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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认为:“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将该观点转换成两个等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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