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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高二下·宜丰期末)
乐高公司享有“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据此制作、生产、销售系列拼装玩具。201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杜某某等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豪玩具厂生产、复制上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销售。对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 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复制其美术作品,系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B . 购买乐高公司的玩具就获得了玩具的所有权,李某某有权对玩具占有、获益
C . 李某某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没有侵犯乐高公司美术作品的完整权
D . 杜某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雇佣,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