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某校学生开展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研究性学习,在搜集材料过程中发现了以下案例。
案例一:宋某是某合资公司财务部会计。一次上班时,她擅自离岗去买水果,被公司财务部经理发现,口头对她进行了批评警告。此后,宋某又在上班时多次离岗去進商场,被公司副总经理发现。针对宋某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的《员工守则》:“上班时间逛商店(场)、买东西的行为,属于乙类过失……对犯乙类过失者,累计3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做出了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宋某不服,认为公司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陈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罗经理对陈某说:“不做完这项工作,你就不能离职。”过了几天,陈某把自己的工作任务完成了,要求离职,罗经理仍不同意。陈某认为罗经理失信,罗经理认为陈某曲解了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