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贸易通商无碍……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材料二:“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第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第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二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
材料三:“第六款上谕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
第八款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上述材料均摘自相关条约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