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马克思说过,文化的本质是自然的人化。而人的本质是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这种社会性相适应,人类的经济活动具有历史性和群体性。一方面,人类追求富裕的活动总是在继承前人已有文明成果的前提下进行。我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理念,有“损有余以补不足”的箴言。另一方面,人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总需要凭借一定的中介来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而,无论是处理古与今,还是人文与自然,或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中介,从本质上说都属于文化的范畴。
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全新的时代课题,前人没有实现过,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没有达到过。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理解:一是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与立足点,通过调整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协调发展,为社会的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公平合理的生存环境和条件。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五位一体高度综合协调的发展状态,其中以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为核心基础,以民主政治与生态环境为必要保障。三是共同富裕高度契合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核心理念是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共同富裕的内涵由显形层、保障层与核心层三个层次构成:显形层是不但做大“蛋糕”。还要分好“蛋糕”,扎实推进,逐步实现;保障层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五位体的高度协调发展;核心层是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这三个层次构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充分体现着我国共同富裕内涵的整体性、综合性和完整性,体现了文化的本质属性。
(摘编自顾伯冲《共同富裕的文化基因及当代实践 》)
材料二: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少数人富裕而多数人贫穷的社会是两极分化的社会,两极分化的社会是不公平不正义的社会。促进共同富裕就是要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共同富裕具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意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在社会财富、益处的分配过程中既要顾及公平又要关注正义进而达到均衡、适宜状态的价值尺度,要求每一个公民在财富和益处的分配上都能被一视同仁、得所当得。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必然具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世界上不存在所谓永恒的、绝对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生产方式、政治制度以及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是人们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合理化状态的反映。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主要具有四个维度: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正,结果公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与共同富裕互为目的。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首先体现为区域发展不平衡,这就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先富起来,然后借助先富者的示范力量或其经济实力,带动和帮助越来越多的人和地区富起来,最终达到所有区域共同富裕;其次体现为不同阶层收入水平差距明显,这就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所有区域、全体人民都富裕才是共同富裕,也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党和政府在带领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采取的这些措施恰恰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但并非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两者具有质的区别。平均主义是一种伦理思想,它主张社会财富在所有人之间平均分配,提倡利益享有上一人一份、人人相同。历史上曾出现过原始社会平均主义,法国卢梭提出的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平均主义,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平均主义等。平均主义虽然具有共同享有的意味,但与公平正义相悖,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而平均主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相抵触的,是经济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绊脚石;二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在私有制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企图在私有制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三是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既考虑社会上每个人的付出,也考虑每个人的获得,既考虑每个人享有的权利,也考虑每个人担负的义务,注重付出与获得对等,权利与义务相称,同时共同富裕还充分关注和考量机会、规则、过程等复杂要素,而平均主义并没有考虑每个人的付出,也不考虑制度等复杂条件,从而显得不公平。因此,共同富裕在性质上区别于平均主义,而与公平正义取得一致。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没有共同富裕谈不上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也不可能共同富裕。
(摘编自龚天平《共同富裕的伦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