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汉代统治者吸取秦“急法不赦”而国家速亡的教训,推行了一系列的赦免措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赦免体系。汉代赦免权取决于皇帝一人,即使已经被赦免.事后皇帝又可以各种理由废除赦免。同时王公贵族拥有赦免的特权,高级官吏也享有一定的免罪权。赦免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正月到六月,如明帝中元二年,因“方春戒节,人以耕桑”颁布赦令,九许“天下亡命珠死以下,听得赎论”。对特殊群体,统治者也给予一定的照顾,“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摘编自孙雪《儒学与汉代赦免制度研究》
材料二:唐代教免制度的设计相对其它朝代更加成熟。统治者吸取了以前朝代赦免制度的精华,并把赦免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固定下来,还为之设定特定的仪式。对于赦免之人,不仅允许罪犯自新,而且在数书中要求相关有司不得对其进行刁难。唐代赦免制度中宽宥仁慈的民本思想以及与之合法化的表现形式,同现在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珠途同归。
——摘编自刘艳丽《唐代赦免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