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做出了《关于健全和发展全国卫生基层组织的决定》,决定要求城市的每个街道和农村的每个乡都要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县设卫生院、区设卫生所、行政村设卫生委员、自然村设卫生员的新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形式。根据上述决定,卫生部首先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县(旗、自治县)级医疗机构,同时责成县卫生院负责承担并指导全县的公共卫生工作。此后,卫生部又先后下发了《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推动广大县域逐步形成以医疗为中心,面向农村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到1952年年底,全国已有县医院(卫生院)2123所,病床37467张;“一五”计划时期,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区卫生所普遍发展成为区卫生院。
——摘编自胡克夫《新中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和防疫体系的创立与发展》
材料二: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我国45个县共安排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4843个,其中包括71个县级医院、427个乡镇卫生院和4412个村卫生室。随着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农村地区加强了对疫情的监测网络建设。农村地区已有100%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3.5%的医疗卫生机构和70%以上的实现了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乡镇卫生院。国家非常关注困难地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对其给予专项补助,并对艾滋病、乙型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等严重传染病患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治疗。
——摘编自韩俊江、王胜子《试论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