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元代在民事审判制度上有所发展,首先表现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实践中已有明确的区分。元政府在民事司法方面积极参与,详细规定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机构及诉讼程序等。元代的民事审判主要是由县级管辖,最高到府路级,刑部、礼部和中书省仅是裁决和法律解答,这些机构按各自领属的民众的法律和习惯审理内部民事案件。在民事审判适用的法律上,各民族的法律和习惯都得到承认,实际上是坚持了属人主义,以致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等根据各自的民族归属适用各自的法律习惯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同的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和性别,在民事诉讼中分别对待。元代由于民事审判机构过于庞杂,在现实中造成很多问题,最为严重的是由此造成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百姓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