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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3高二上·莱阳月考) 《汉谟拉比法典》第112条规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没有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此规定( )

    A . 意在保护贵族阶级利益 B . 有利于社会良序的建立 C . 保障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D . 反映了法律刑罚的严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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