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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3高三上·永州开学考)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12年2月,原告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某公司从事经营业务,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18年9月。合同约定年租金为87000元,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当年房屋租赁费二倍的违约金。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8月向原告出具告知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经多次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韩某一纸诉状将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74 000 元(当年房屋租赁费的二倍)。

     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辩称,2016年8月,该公司在当年合同约定履行日之前向原告韩某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原告韩某在收到告知书后遂针对该案涉案房屋进行了招租行为,原告韩某的招租行为足以证明其与该公司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属于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该公司不应承担延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而且韩某计算的违约金部室,也应减少违约金。

    相关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韩某的诉求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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