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由其母亲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 付抚养费。陈某再婚后,以全托、找保姆的方式让年仅七岁的胡小某单独居住。原告胡某认 为被告陈某未按约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 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服 行监护职责和怠于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 到正。法院在发出判决书的同时,向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陈 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说明法院裁定的法律依据,并说明法院发出《家 庭教育令》的意义。